民国初至民国22年(1933年),县财政收支无预算,办理无标准,其支出大部分仰给予省财政补助,不足则由县办新税或附加税以弥补,以致税苛且繁。民国22年后划清省县开支,确立县自治财政,建立税捐体系,推行岁计会计制度,县财政收支悉以预算为据。
解放后,县财政管理体制为适应各个时期政治经济形势的变化而相应改进。1950年县财政由国家统收统支,收入同支出不发生直接联系。这种体制,促进财政收支平衡,物价稳定,保证供给以及重点经济的恢复。
1951年国家改革预算体制, 采取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方针。划分中央、大区和省3级财政。县财政列入省财政内。县属乡村财政单独编造预算而不列入省财政内。1952年经中南军政委员会财政部批准,实行省、县两级财政,划定省、县财政收支范围。1953年实行中央、省(市)、县三级预算管理,县属区、乡(镇)级财政收支纳入国家预算。体制实施,逐步扩大地方财权,发挥了地方财政的积极性。
1954年至1957年,实行分级管理、收入分类分成办法,国家预算收入划为固定收入、固定比例收入和调剂分成收入3种。 企业收入和其他收入,则按照企业、事业和行政单位隶属关系划分。县属单位上述收入全部列为地方预算固定收入,省不参与分成;农业税作为固定比例收入,省划一定比例分成,县内占33.77%。
1958年实行固定分成、调剂分成和以收定支的管理体制。中央对地方实行“以收定支、三年不变(后又改为五年不变) ”的管理办法。这个办法只实行1年即停止。同年12月公社财政实行大包干,实行“两放、三统一包”的办法。 (“两放”:下放人员、下放资金。“三统”即统一政策、统一计划、统一流动资金管理”。“一包”即包财政任务。)
1959年至1969年实行“收支下放、计划包干、地区调剂、总额分成、一年一变”办法。1960年农村人民公社的财政管理体制实行“收入分项计算、分别上缴、支出下拨、包干使用、结余归社”的办法。
1970年实行““收支挂勾、总额分成”的办法。1971年实行“定收定支、收支包干、保证上缴(或差额补助)、结余留用、一年一定”的办法。1972年自治区调整地、市、县财政体制,即以上年实际收入为基数,加上当年收入增长定为收入任务。核定县内当年收入基数为572.5万元,超收部分分成比例改为专署占7.5%,自治区占70%,县留22.5%。1973年自治区对地市任务内的增收分成的比例不变,超额完成任务部分,改按任务内增收分成比例与自治区分成。1974年至1975年,实行“收入按固定比例留成,超收另定分成比例,支出按指标包干办法,增收与超收的分成比例不变”。1976年至1977年,实行“定收定支、收支挂勾、总额分成、一年一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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