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机构
宣统元年(1909) 知州周岸登创设公田局,设捐募处。民国3年(1914年)裁并公田局、捐募处,改组为地方财务局。民国22年又裁撤财务局,改为县政府第二科,专责办理地方财政事宜。民国27年设会计室,负责编制预决算工作。民国30年县地方税捐,由乡镇公所代征或招商承办, 稽征之责仍归属县政府第二科办理,同年县成立田赋粮食管理处。民国37年8月16日,裁撤田赋粮食管理处,成立县粮食科。
解放后的1949年11月25日成立全县人民政府财粮科。 1950年4月15日裁撤财粮科,专设财政科, 配备科长、审计、会计、出纳各1人。1954年改称全县人民委员会财政科,设置会计、 审计、税务3个组,职工增加到20人。1957年10月县财政、税务合并为全县财政局,内置秘书、预算、税务3个股,下设13个税务所。1961年7月财税分开设局。1968年实有在编人员保持12到20人。 1968年12月27日归并为财税金融工作站。1972年5月财政、税务合并为财税局。1974年2月独立设财政局,内设预算、企业财务、房地产管理3个股。1977年复设秘书股。1984年12月,地财股划归城建局。当年全县20个乡(镇)均建立财政所。1985年设有秘书、预算、企财、农财等4个股,在编人员22人(含监察员1人) 。1990年财政局内设9股1站1所,即秘书股、预算股、事业财务股、综合计划股、工财股、商财股、农财股、农业税征收股、国有资产管理股、 函授站、资金管理所。全系统在编人员148人,其中局本部34人,20个乡(镇)财政所114人。
税务机构
宣统三年(1910年)设
全州统税卡,辖
庙头、太平铺、西关3个分卡。民国4年县改为全县统税征收局仍辖上列三卡。民国23年在县统税局内设广西饷捐局全县饷捐分局。民国24年,省令设全州区税捐稽征局, 下辖全县、兴安、资源、灌阳4个县分局。民国32年县改为税捐征收处, 下设19个分处,3个代征所。民国35年10月,县税捐征收处改称县税稽征处,各乡仍设分处。民国37年县稽征处裁并于县政府第二科(财政科),所属6个分处仍予保留。
民国时期, 县内还设有中央驻全县税务机构:民国27年7月建立桂林直接税分处全县查征所。民国32年改建为全县直接税分局,民国33年6月裁撤。民国35年2月恢复全县税查征所,至民国37年6月又裁撤。 货物税机构有民国31年设立财政部广西区货物税务局全县分局。日军入境前夕改组为财政部黔、桂、湘货物税局桂林分局全县办公处。民国35年改为财政部广西货物税局桂林分局全县办公处。 民国37年6月中央直接税和货物税机构合并,设全县税稽征所,至民国38年6月裁撤。民国38年7月设立桂林地区税捐稽征局全县分局。
解放后,1949年12月1日建立全县人民政府税务局。下设2个税务所、5个税务驻征处、6个税务站。 1957年10月至1961年6月县财政、税务合并为财政局。内设税务股,下设15个税所。 1961年7月与财政分开独立成局,下设7个税务所。1962年8月各公社财、税分开,仍恢复原有15个税所。1968年12月27日至1971年税局归并县财税金融工作站革命委员会。1972年5月, 财政、税务再度合并为财税局,内设税务股。1974年2月1日财政、税务又分开。恢复全州县税务局,人、财、物三权隶属自治区税务局、桂林地区税务局,行政由县政府代管。1990年,县税务局内设8个股(室),即秘书股、行管股、人事教育股、监察股、税政征管股、稽查股、会统股和检察室。下设19个税务所,1个税务分局,共有职工246人,其中局本部43人,税所176人,税务分局27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