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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卷 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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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内财政收入,清以地丁为主。清末及民国时期田赋不断加重,并有繁多的苛捐杂税。据民国35年8月16日《全州日报》载,是年省令田赋粮食征借比率规定;每赋银1元,征实35市斤,再加征借军粮17市斤,尚带征县级公粮三成计10.5市斤,合计征稻谷62.5市斤。
解放后,国家财税“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在农业税收上,从扶持生产出发,实行合理负担,增产不增税的政策。农业税公粮负担,从1950年到1990年年均保持在1200万公斤之内。 41年所减免的税额,相当于少收3年的农业税。工商税收,本着平衡税负、稳定物价、发展生产、进行合理征收。由于贯彻“发展国民经济,增加财政收入”的方针,财政收入逐年增长。特别是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经济效益日益提高,工农业生产不断增长,财政收入从1950年的166.16万元,上升到1990年的4181.50万元,比1950年增加24.17倍,累计收入40599.43万元,年平均递增8.18%。41年来工农业生产和文教科学卫生事业的大发展,人民生活逐步改善,财政支出亦相应增加。由1950年的14.76万元上升到1990年的5535.8万元, 比1950年增加374倍,累计支出43332.8万元,年平均递增15.55 %,累计支出年平均递增率高于累计收入年均递增率。其主要原因是各项财政补贴及支工支农、文教卫生事业费逐年增大。
除1956年、1985年县财政出现赤字外,其余各年均实现收支平衡,且略有节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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