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国库券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国家转入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为了加速社会主义四个现代化建设步伐,逐步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从1981年至1990年,国家连续10年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发行对象是国营、集体企业和个人,其面额有1元、5元、10元、50元、100元5种。单位或个人认购1000元以上开收据。 发行后从第六年起分5年作5次偿还或1次偿还。最低年息4%,最高年息14%。10年中自治区人民政府分配给县内任务1649.55万元。 (其中保值公债185.52万元),县内实际完成1593.42万元,占任务9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