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征收管理
解放初期,县、区(乡)税务机关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大力宣传党的税收政策,加强征收管理。其征收方法是:1.对资本额、营业额较大的户,采取民主评议,自行按月申报纳税,核定征收;2.对月营业收入不满500元,或收益额不满200元的小型户,采取“双定”(定期、定额)征收;3.能控制纳税环节及进货的行业,结合自报、税局核定;4.查帐征收。
1956年以后,随着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的完成,人民公社相继建立,部分个体工商户转行,大部分纳入国合企业或供销社,税务征管工作的重点相应转向全民所有制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对国、合、公私合营企业采取查帐征收和实行“三自”(自行结算、自填缴款书、自行交库)的办法,对集体企业实行查帐征收。另外还对企业采取了税前辅导,税后按季或半年检查;组织联查、互查,年终汇算结清办法。
农村税收,由税所专管员分片负责包干,巡回检查,统管各税,并依靠村干部和代征员组织征收。对临时商业摊贩,则采取落货登记、扣货取保、销售后纳税的管理办法。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城乡个体工商户发展迅速(1983年城乡已领照的2700多户),经营地分散,税收面广,工作难度大。为平衡税负、合理负担,税收采取两种办法管理:一是查帐征收,即工商税按月申报缴纳。所得税按季预交,半年结算,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二是“双定”征收,即定营业时间,定营业额及税款。在征收管理上,还推行了征、查两条线,实行上门交税和逾期加收滞纳金的制度。1986年后,随着经济不断深入改革,县内坚持以法治税,以提高广大群众税收法纪观念。县里还成立普法领导小组,采取多种宣传形式宣传贯彻《税收征管条例》、《整顿城乡个体工商户税收秩序的通告》,并进行有关税收法规的纳税知识教育。
解放41年来,税务局认真执行依法办事,依率计征,确保财政收入的原则,每年都要安排一定的时间和力量,对税收进行清理检查。如1953年10月在城镇开展反偷漏税收斗争,共补税5.76万元。 1954年普查圩镇国合企业, 清查出税款8.29万元。同年10月,清理出农村135个乡税款10.16万元。 1980年至1985年在圩镇清理出税款330.02万元, 在农村清理补税23.03万元。 1986年至1990年,全县共查补工商税1016万元,其中1987年至1989年“三大”(财政、税务、物价)检查补税39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