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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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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22年(1933年)10月15日,县财政监察委员会成立,掌管财政审核。民国28年,县临时参议会成立,将财政审核事项,拨交参议会办理,县监察委员会遂予裁撤。
1953年10月, 县人民政府财政科配备财政监察员1人, 专司财政监察工作。 1954年至1955年,对行政事业单位检查共27次,其中基建15次,事业单位1次,贪污案件4次件。行政单位检查7次,年查出贪污挪用公款2273.5万元(旧人民币1万元等于新人民币1元下同) ,基建浪费0.33万元,核减县卫生院补贴1.06万元,上交多余药品资金3.02万元。1958年不再配备财政监察专职人员, 财政检查监督由财政有关股办理。1964年4月,根据自治区财政厅通知又配备专职或兼职财政监察员进行监察工作。1964年至1965年,清理行政事业单位“小家当”收入,上缴财政1.56万元(以下按新人民币计算)。1973年检查水晶岗水轮泵站工程财务,查获4人贪污挪用公款, 各项借支造成呆帐损失1.01万元。1977年开展财政纪律大检查,查出违纪单位2个, 其中截留上缴财政赃款0.23万元,21人拖欠赔退款0.2万元,164户拖欠财政历年房租1.24万元, 挥霍浪费资金0.25万元,2人贪污0.38万元,逃避转移冻结资金2.48万元。
1980年县财政监察机构恢复,配备财政监察员2人。同年1月21日开展财务大检查,清查11个单位, 查出违纪金额24.58万元。1981年查处县属永红电站财经违纪案件一起:一是出纳员与施工技术员内外勾结贪污、 骗取公款2.17万元,其中5人受贿0.21万元。二是会计贪污0.25万元。处理结果:追回赃款1.96万元;逮捕惩办2人,开除1人。1982年贯彻中央国务院关于整顿财经纪律的通告,对县直28个企事业单位的1981年度财务进行一次检查。查处违纪金额86.64万元, 纠正处理收回金额43.09万元,其中上交财政29.06万元。1985年10月12日县开展第三次财务大检查,清查263个单位。查出违纪金额151.09万元,上交财政71万元。1986年至1990年县继续开展“三大检查”。共查出违纪金额1665.6万元,其中上交财政 (入库数)835.08万元。1990年开展清查“三乱”(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单位121个。查出违纪金额336万元,分别予以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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