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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农业赋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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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田赋分丁、 米、 折3项征银。夏季征收丁银,秋季征收米、折。丁银1两,征制钱2200文; 米1石,征制钱3200文;折银1两,征制钱1900文;毛银1元,折制钱850文;大洋1元,作制钱900文。当时银元价格,随时增涨,完粮者受无形损失。
民国初,丁、米、折并征。银两化为银元,综计每亩征银0.17元。民国5年(1916年) 清赋,省令以产谷数量为原则,以3年收益酌中之数为标准。但县知事王继文,不依产谷数量,辄按粮额增加6成,计民税1亩,征银0.272元,瑶税则增加七成或一倍以上。由是成为定额,成为县内无穷之累。
民国8年豁免荒绝粮额,民国16年修建公路复免粮额。县内当年有田亩40.02万亩,征粮额银11.25万元,但由于团务、建设、教育诸要政次第实施,所需费用,遂于正赋1元附加数角或一倍以上不等,人民负担益重。
民国21年颁行非省府核准不得附加粮赋的政令,仅教育、行政费二项附加,当年计收赋税11.25万元。当年县内水田69.16万亩,农户42800户,粮赋仍为前额。
抗日战争期间,军需民食,供不应求,物价飞涨,将田赋改征实物(稻谷)。县成立田赋粮食管理处, 负责田赋征收工作。县境原田赋额10.62万元,民国30年另增附加一倍,合计征赋21.24万元,折征稻谷12.32万石。
民国31年, 县奉令办理土地陈报。测量登记后,全县共有土地面积50.11万亩。陈报后新赋额不得少于旧赋额,县仍维持在民国30年度赋额。
民国33年9月因日本侵略军入境, 人民被迫外逃,田地荒芜,征收工作停顿。民国34年县境光复,田赋机构恢复(驻镇东乡宅里村),赶办征收工作。每正赋银1元,缴纳粮谷100市斤。同年县政府决定每村预借公粮50市担,合计预借谷135万斤(折米94.5万斤)。
民国35年遭受虫灾, 面积达37.58万亩,损失七至八成,减产稻谷108.41万石。经省核准减免田赋80%。时值县地方财政开支急需,每村预借公粮20市石,计借谷0.28万石。
民国36年征收田赋额21.24万元,折征实物(稻谷)10.67万石。民国37年田赋实行配征粮额, 按省颁田赋附加限额标准实行, 县原有赋额21.24万元,配征额17.06万元,实征稻谷596.96万斤, 征借谷298.5万斤,公粮谷238.8万斤。民国38年田赋额21.23万元,田赋实际收入756.30万元(金元券)。
解放后,1950年贯彻执行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的农业税条例,征收公粮以户为单位,按农业人口每人全年农业收入主粮75.5公斤为征收起点(未超过75公斤者免征)。其税率分六等四十级, 最低3%,最高税率42%;按级实行全额累进,每进一级税率增加一级。是年征收公粮1105万公斤。1951年征收农业税由各户自报田亩、产量、经村评议委员会审核评定应交公粮数,再交群众通过后,各户按额交纳。当年实征农业税1559.5万公斤。1952年贯彻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的查田定产,依率计征,依法减免,逐步实现统一累进,并取消一切附加农业税的总方针。通过查田评产,全县共计耕地面积73.37万亩(未含资源三个区以下同)常年总产量11348.5万公斤,当年减免153万公斤,到年底实际完成1708.5万公斤。1953年贯彻农业税实行“种多少田地,产多少粮食,依率计征,依法减免和增产不增税,鼓励增产多留”的政策,并实行粮食统购统销政策。1954年国家实行粮食随征带购办法(公粮照征)。当年开始征收地方附加5%,上交自治区。1955年增加乡自筹粮7%作为县事业费支用。并从当年起,农业税由财政部门计算到纳税单位,粮食部门统一征收实物(稻谷),并以货币计算折价付交财政部门。1956年随着农业合作化的发展,不再按户人平常年产量计征,改为按各个农业合作社综合原有各户常计产量数和依率计征数,求出平均税率,即为该社征收的比例。当年征税附加合计为1793万公斤。 1958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 规定农业税实行比例税制,按照一定5年不变的粮食作物常年产量计算,全国税率为15.5%。 经过税制改革后, 县内常年产量调整为11978.5万公斤, 税额为1909万公斤,比1957年增加5.9%,省区规定调整后税率,最低为常产的6%,最高不得超过常产的25%,县调整后平均税率为15.94%。1959年至1961年,由于受“左”的思想的影响,出现“共产风”、“浮夸风” 、“瞎指挥”,加上连续3年自然灾害,农业生产严重减产,中共中央决定减轻农民负担。 1961年县内减少农业税额722.77万公斤, 应征1100.5万公斤, 实征 (含附加)1155.5万公斤,为上年实征1588万公斤的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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