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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企业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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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前,县内仅有碾米、印刷等5户私营个体手工业和1户私营电厂。采取纳税形式,计入税收。
1951年县财政始有企事业收入0.34万元。1952年至1957年政府接管和改造私营企业,组成地方国营酒厂、 公私合营酒药厂、印刷厂、电厂、新办地方国营铅锌矿、锰矿等共6户。企业收入达到2.90万元,占当年财政收人0.60%。1958年至1960年商业企业由自治区下放给县管理,并新办煤矿、硫磺矿、水泥厂、电厂(半边街)、炼铁厂(飞机坪)、耐火材料厂、炸药厂、蛟龙、安和钢铁厂、酒药厂合并酒厂、县乡合办绍水锰矿、城关造纸厂,由集体转国营的通用机械厂、 纺织、 皮革、 木器厂等, 到1960年工业企业发展到27户,企业收入为368.33万元,其中商业企业211.25万元。1961年到1962年贯彻中央“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县属企业进行关、停、并、转,国营商业收回自治区管理,企业收入连年下降,1961年企业收入下降到24.31万元,1962年下降到13.05万元。
1963年到1969年企业缩减到6户(锰矿、农械、纺织、酒厂、印刷、铁锅厂) ,收入年均38.84万元。 1970年至1976年县先后又新办袜厂、电池厂、农机配件厂、氮肥厂、火电厂、纸板厂、将原铁锅厂改办为化工厂(后又改为磷肥厂),从预算外工业企业划归预算内工业企业管理的有农药厂、电机厂、水泥厂、水厂等,工业企业发展到19户。1976年商业企业又下放给县管理,同时开始实行企业利润三·七分成,即国家财政占30%、县占70%;亏损二、八负担,即国家财政负担80%、县负担20%,当年少数企业经营管理不善,效益差,造成企业亏损, 国家财政倒退库10.89万元。1979年企业扩大自主权,利润留成由三、七分成,改为四五、 五五分成,亏损仍是二、八负担,年收入35.46万元。1983年根据国务院决定国营企业实行利改税第一步改革,规定有盈利的国营大中型企业,按实现利润55%的税率交纳所得税。是年县工业企业19户。同年商业企业(百货、五金、糖烟酒、供销、物资、农机) 下放给县管理, 企业收入达到125.94万元,其中商业企业100.1万元。1985年实行利改税的第二步改革, 当年企业由于原材料价格上涨,成本增大,价格补贴以及弥补上年亏损129.7万元等因素,国家财政倒退库233.58万元。1988年县工业、商业、粮食企业仍推行各种形式的经营承包责任制给企业增添活力,并加强了企业经营管理和扭亏增盈工作,1988年企业收入入库净额65.63万元(含企业承包收入退库下同)。1989年净入库50.20万元。1990年由于市场变化,价格回落,经济效益低,19户工业企业利润总额比去年下降47.76%,商业(7大公司)上交所得税比去年下降48.78%,企业净退库为38.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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