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法制宣传
解放以后,法制宣传由人民法院负责。1950年10月,动员各方力量,采取不同形式,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54年以后,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同时还宣传粮食、棉布、油料统购统销,以及各个时期党的方针政策。1982年司法局建制以后,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形式,宣传国家各种法律法令。到1990年底,全县共有义务法制宣传员0.38万人,讲授法制课0.21万次,受教育25.49万人(次) ;编写法制小报63期11.94万份;出墙报、板报0.40万期,宣传橱窗0.11万个;制作宣传图、照片152幅,出动宣传车407次。第一个五年普法规划于1986年1月开始实施,到1988年,全县368所中小学校,全部开设了法制课,城镇居民、个体工商户和全体干部职工,完成了“十法一例”的普法学习,参加统一考试的职工0.91万人,占职工总数91.8%。1989年到1990年底,抽调机关干部556人,组成普法工作队,深入全县20个乡镇,开展普法宣传。据统计,受教育群众53.91万人,培训宣传员和辅导员2.25万人,购买普法读本30.62万册,编写教材及各类资料31.58万册,文艺演出145场(次) ,电视录像357场,举办法律知识竞赛5次,法制广播讲座21次。通过普法教育, 提高了群众执法的自觉性。 据不完全统计,共调处纠纷0.33万起,修订完善397个村规民约,有254对事实婚姻夫妻主动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