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审判制度
民国以前审判制度无考。
解放初期,审判案件主要是依靠和发动群众,调查摸底,搜集整理材料,确定案犯名单,提出处理意见,由司法科定案处理,无正规的审判制度。
1951年7月成立全县人民法院。同年9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并公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暂时组织法》. 规定了各项审判制度。由于当时的主客观条件尚未具备,因而在镇压反革命和土地改革期间,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主要由贫农代表参加审判活动。1953年全县设两个巡回法庭,审判案件由审判员、书记员和贫农代表三人组成合议庭,实行陪审制和合议制。同时实行地、县两级的二审终结制。凡判刑五年以上由专署审批,五年以下由县法院判决。县法院设审判委员会,研究讨论重大疑难案件,总结审判经验。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颁布实施,具体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在审判案件中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可以委托律师为他辩护。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可以指定辩护人为他辩护。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合议制,审判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人民法院第一审案件的判决和裁定,当事人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人民检察院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抗诉。当事人如果认为审判人员对本案有利害关系,不能公正审判,有权请求审判人员回避,审判人员是否应当回避,由本院院长裁定。人民法院组织法公布以后,组织全院干部认真学习, 坚决贯彻执行。1955年上半年,审判案件315件,全部进行了公开审判, 其中93件全面执行了审判制度。是年在县内44个乡选出人民陪审员129人。1956年成立了法律顾问处, 专为当事人当辩护律师。 此后,审判制度在审判活动中全面贯彻执行。1959年公、检、法三家合署办公,成立政法公安部,办案一长代三长,一员代三员,实行一竿子到底的办案方法,审判制度废止。直至1962年人民法院恢复建制以后,审判制度才逐步恢复。1966年至1976年“十年动乱”期间,先是公、检、法三机关实行军事管制,侦查、审判案件全由办案组负责。革委成立后由保卫组办理,强调群众专政,审判制度彻底遭到破坏,办案质量下降。1978年12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贯彻拨乱反正,依法治国。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同时颁布实施。重申了各项审判制度。此后,法律规定的审判制度,再次得到全面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