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经济审判
解放以前,民国政府对经济案件的审判,无资料记裁。
解放后的1950年至1980年,31年共审理经济案件67件,年平均2.16件。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 商品经济大发展,流通领域中的经济纠纷案件日益增多。1982年4月,成立经济审判庭, 审理经济纠纷案件,至1990年底,共审判经济案件597件,平均每年审结66.3件。其中购销、承揽加工、建筑施工案件69件。如广西桂北农场诉桂林市第三机床厂,担保黑龙江省安达糖业烟酒公司,签订柑桔销售合同,到货以后购方拒付货款和运杂费3.09万元,桂北农场要求赔偿损失一案, 经过调解,购方愿意赔偿经济损失3.09万元和超期贷款利息926元,使纠纷得到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