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机构沿革
清代和民国初年,县内检察机关无考。
民国21年(1932),桂林地方法院全县分庭内设检察官和候补检察官,实施搜查、检验,提起公诉。民国36年县地方法院设检察处,有首席检察官、检察官、主任书记官。负责刑事案件起诉、检验尸体和验伤。凡警察局认为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移送检察处提起公诉。解放后审检分开。1954年11月成立县检察署,是年12月改称人民检察院。设侦查、审判、劳改监所和一般监督4个组。 1958年12月成立县政法公安部,检察院并为部属检察科。公检法三机关联合办公,办案一竿子到底。1961年12月撤销政法公安部,恢复人民检察院正常办案。“文化大革命”期间,检察机关瘫痪,公检法三机关一度实行军事管制,案件由办案组处理。1973年撤销军管会以后, 由公安机关行使检察权。1979年4月恢复人民检察院建制。下设办公室、刑事、经济、法制和监所四个检察科室。1989年将原来的信访接待室,改称控告申诉检察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