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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纠正冤、假、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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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以来,县公安机关始终坚持“有反必肃,有错必纠”和“不冤枉一个好人,不放纵一个坏人”的办案原则。一经发现错案,立即纠正。如1951年,县城连续发生两起武装土匪案件(即哄动全城的放毒案和柳塘案件)共关押60余人,后经调查核实,均属假案。按照政策,除9名人犯按照其它罪行依法处理外,其余人员无罪释放,并向其赔礼道歉,恢复政治名誉。此后法院、检察机关逐步建立,法纪趋向完善,三家分工明确,公安机关办理的案件,发现错案随时纠正。“文化大革命”期间,县公安机关瘫痪,国家法纪受到严重破坏,办案质量下降,造成了一批冤、假、错、案。根据中央统一部署,1978年10月,成立了复查平反纠正冤、 假、错、案办事机构。对1966年5月16日至1978年底,经由县公安机关处理的逮捕、刑事拘留、 戴反革命份子帽子和坏份子帽子、 劳改教养的案件730人, 进行了全面复查。到1979年底,共发现冤、假、错、案49人,按照政策,全部给予平反纠正。平反以后补发工资和困难补助0.26万元,协助有关部门恢复干籍13人。1980年至1983年,对解放以后历年平反结论不服,或多次申诉不予平反的案件,进行了全部复查,发现冤、假、错、案28人,均给予平反纠正,恢复政治名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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