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刑事审判
清代及民国时期刑事审判情况无考。
解放以后,审判刑事案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一切服从事实真相。1949年冬至1951年, 社会治安秩序混乱,刑事案件较多,1950年至1951年,平均年审结案件808件。土地改革结束以后,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进行了社会主义改造,社会治安稳定,刑事案件下降。 1953年至1957年,每年平均审结案件499件,下降58.2%。1958年人民公社化以后。 年平均审结的案件, 比1957年前下降79.6%。1962年至1966年,年审结案数又比1961年前下降45%。1967年以后,人民法院瘫痪,法制遭到严重践踏,不少案件无人过问。到1976年底,年平均审结案件62.5件。打倒“四人帮”以后,法制得到了恢复和逐渐完善,审判工作走上正轨。 1977年至1985年底,年平均审结案件147件。其中1979年,案件最少。1986年至1990年,年平均审结284.5件。
在审判刑事案件的同时,贯彻“有反必肃,有错必纠”的原则,实事求是地对以前审判的案件,进行复查,发现错案,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及时改判纠正。1955年至1963年,先后5次复查了案件, 发现错案及时改判纠正,其中错案占复查的案件总数6.65%。“文化大革命”期间,审判工作粗糙,造成一批冤假错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拨乱反正,1979年冬,成立复查平反纠正冤假错案办事机构,对“文化大革命”期间经由县人民法院判决的案件,以及解放以后历年的申诉案件,进行了全面复查。从中发现的错案占已复查案件数11%,均分别作了改判免予刑事处分和减刑处理。对于平反昭雪的案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工作,属国家干部的,安排适当工作。对生产生活有困难的农民和居民,给予适当经济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