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37年(1948) ,全县有个体、私营工商业669户,以杂货、布匹经纪业较多,豆豉、山杂和旅店业次之。主要集中于城关、
石塘、
庙头、
黄沙河等地,受当地同业公会和商会管理。
解放后,政府对有利于国计民生的工商业户进行保护,并扶植其发展。1951年底,全县个体、 私营工商业户发展到2429户,比解放前一年的户数增加2.63倍。1956年2月,私营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高潮结束时,只余下小商贩37户,37人。1958年至1965年,片面强调“一大二公”。特别是1966年至1976年“文化大革命”时期,由于“左”倾思潮泛滥,小商小贩所剩无几。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 实行改革开放,到1981年底,3年间共安置待业青年和闲散劳动力1125人经营个体商业。1984年8月,全县有14个乡(镇) 先后成立个体劳动者协会;同年11月,在
全州镇召开全州县个体劳动者代表大会,产生“全州县个体劳动者协会委员会”。建立办事机构,配备工作员25人。积极开展“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三自群众组织工作,为会员排忧解难;并通过贯彻中央的方针政策,加强检查监督和教育,促使个体工商户为人民服务,遵纪守法、文明经商。
1985年6月, 通过验照贴花, 对无证营业的150户补办营业执照;对已领证但未经营的973户, 作注销处理;对边远山区收入微薄、上交管理费困难的,经申请批准,实行减免;对4起侵犯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的行为分别作了处理; 共收取工商管理费6.76万元。同年,在个体劳动者协会和个体工商业中开展“五好” (遵纪守法,文明经营好;讲究职业道德,服务质量好;热情接待顾客,服务态度好;照章纳税,上交工商管理费好;关心顾客健康,清洁卫生好)竞赛,评选出先进集体5个,先进工商业者100名,先进个体协会工作者8名。
1987年,县贯彻国务院《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以及国家工商局《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先后举办个体工商户(含骨干培训) 1.2万人的普法学习班,结业考试及格率达95%。同年5月,周定祥等3人参加桂林地区工商局举办的个体工商户法律知识竞赛, 并获得二等奖。 当年个体户为抢救中、 小学危房捐款10.83万元,购买国库卷8.31万元;上交国家税收545.1万元,占全县工商税31.88%。
1990年通过验照,全县有个体工商户10406户,从业人员12489人,拥有资金1288.7万元。当年个体工商户为绿化造林集资5万元, 为亚运会捐款1万余元,上交管理费71.35万元,上交税款904.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