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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工商行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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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30年(1941年)至37年,县工商行政管理,先后由县政府建设、社会、民政等科兼管。解放后先后由县实业科、商业科、商业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等机构专管或兼管。1950年初,县内一部分私商唯利是图,哄抬物价,工商管理部门配合国营公司,在保护和支持私营工商业正常经营的同时,对少数不法商人给予坚决打击,并扩大城乡物资交流,稳定物价,活跃城乡经济。1956年完成对私营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之后,工商行政管理坚持市场管理,打击投机倒把。1958年人民公社化后,片面追求“一大二公”,农村一切归公社所有,城镇商业合营和并店,供销社亦并入国营商业。
由于市场管理得过死,致使一部分农产品减少,市场供应紧张。1966至1976年“文化大革命”期间,“左”倾思想泛滥,把集市贸易当做资本主义道路去堵,实行地区封锁,不许农民上市出售农副产品,妨碍了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贯彻改革、开放、搞活的方针,取消对集市贸易不合理的禁规,全面进行工商企业登记,加强了对经济合同和商标广告及个体工商业户的管理,县内工商业发展迅速。1990年,全县有全民、集体企业1669户,从业人员21072人,资金19368万元;个体工商户10406户,从业人员12489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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