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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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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沿革
民国26年(1937) ,县政府建设科内设置度政员1人,负责县内度量衡器的生产检定管理工作。
1953年至1955年,商业计量由县工商科兼管,对杆秤生产单位实行出厂检定,亦负责管理市场的衡器。 粮食系统则配有1名专职检定员,负责粮食入库前杆秤、台秤的检修工作。1959年9月, 县人民政府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委《关于贯彻国家统一计量制度和开展计量工作的指示》精神,成立全州县计量管理所,隶属县科委领导。1962年精简机构,随同县科委一并撤销。1964年4月1日,复设全州县计量管理所。1969年计量所合并到县财税站。1972年分出单独办公,仍属县科委领导。1984年12月,成立全州县人民政府标准计量局。1989年又改名为技术监督局。根据《计量法》、《标准化法》和《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行使县人民政府统一管理、组织协调全县技术监督工作职能。负责管理全县标准化、计量、质量监督工作。1990年,该局有干部8人,计量所有职工6人。
计量管理
民国26年在县政府建设科配有100公斤的铁砝码。 1.2尺正负公差量端器各1副, 四号“同”、“县”记号烙印后始准出售;市场在用计量器具不符合新制标准的不准使用;并布置各乡镇在市场设立公用度量衡器具,凡进入市场交易的粮油物资均须较量,并收过秤费。
解放后,党和人民政府重视计量工作。省粮食厅下发各县25公斤和50公斤铁砝码各一个,由县粮食部门专人负责,每年粮食入库前对台秤(磅秤) 进行检定。1954年,县选派1名干部参加省粮食厅举办的衡器检定员培训班,回县后负责粮食系统衡器使用的检定工作。商用计量和衡器生产检定,从1953年起列入县工商科的工作范围,推行16两市制衡器,取缔旧杂制。1959年9月, 县计量管理所组织杆秤车间工人深入社队、改革16两市制为10两市制杆秤2700把。当年生产各种规格10两市制杆秤1800把。1961年开始对合作工厂制秤车间生产的1000把杆秤进行出厂检定,对市场国营门店使用的衡器也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检查监督,对不合格的衡器,送制秤车间修理合格后方可使用。1964年4月1日县人委公布《关于全州县衡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除中药处方可继续使用16两制外,其他应一律采用十进制;一切旧杂制衡器禁止使用;一切衡器制造修理、使用单位,必须主动送计量管理所衡器检修站检定,未经检定合格的衡器不得用于采购、销售;计量人员有权随时监督检查,一切衡器均不得私自制造和修理。同年由计量所、市管会、制秤组等单位组成的市改工作组,普查市场在用杆秤60多支、车间产品30多支、商品秤80多支,修理台秤68台,检定砝码49个,核对26个,检查光学、 天平2台。1965年检定修理杆秤10000支,台秤200台。“文化大革命”前期,只限于杆秤出厂的检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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