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日战争爆发之前,县内商品价格随供求关系变化及受大商行操纵,以致时涨时落。民国10年(1921)到11年,军阀混战频繁,县境驻兵甚多,春夏季米价稍涨,其他食品、百货价格仍相对平稳。19年到25年之间,米价仍保持在每市担3.5元(银元。下同) 左右;油价则波动甚大:桐油,22年上半年以前每市担20元,下半年因外商在长沙大量收购,每担上涨到33元。23年,每担涨到45元。当年国民党政府在县城成立复兴公司,垄断桐油贸易,不许商人经营,每担又下降到36元。茶油亦受外销影响,24年由原来每市担价16元涨至19元。当时,商人见茶油高于花生油价格,将花生油掺进茶油卖,导政花生油价格上升25%,麻油价格随之上升(详见表15~6)。
民国31年至37年,国民党政府滥发纸币(关金券、金元券、银元券),通货膨胀,物价暴涨,致使民不聊生。31年12月至37年12月,县内米价上涨90.49万倍,猪肉上涨176.92万倍,食油上涨180万倍,盐上涨71.59万倍,柴薪上涨110.53万倍,布上涨227.85万倍。详见表15~7。
解放后,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采取一系列措施,加强市场管理,稳定物价。1950年实行财政收支、物资调度和现金管理三统一,并相继建立国营贸易公司、供销合作社,树立国营优势,制止国民党政府遗留下来的通货恶性膨胀。1952年开展“三反” (反对贪污、反对浪费、反对官僚主义)、“五反”(反对行贿、反对偷税漏税、反对盗骗国家财产、反对偷工减料和反对盗窃国家经济情报)运动以后,市场物价趋于稳定。1953年县内农村受旱灾,6、7月间农村粮食销量突增, 加之受湖南及邻县抢购的影响,使县内成品粮供应趋于紧张,县人民政府不惜代价,及时从南宁、桂林调进大米150万公斤经销,方解决群众需粮紧张之急;同时打击投机倒把活动,从而稳定了市场物价。当年秋,国家先后对粮食、油料、棉花实行统购、统销政策和生猪的等级差价和地区差价,调整猪肉市场的销售价。1955年县内本着有利于国家对私商的改造,又适当减轻消费者的负担,结合货源的调剂,使所有零售商能维持正常的经营, 适当的调整批零差率:文具15%,玩具15.17%,五金13%至15%,食盐14%至18%,煤油13%,百货15%,针织品12%至15%,调整差率总平均为14.7%。
1956年6月, 县内实行全行业公私合营,先后对地方工业产品价格和服务业、修理业、部分公用事业的收费标准, 实行同行业议定。同年8月,为避免因职工提高工资而引起的物价上涨,县内相继采取了冻结物价的措施,保持了市场物价的稳定。1959年至1961年,由于工作上的失误,工农业生产减产严重,主要消费品供应不足,造成集市贸易物价上涨。1961年与1957年相比,米价(每公斤,下同)上涨0.33倍,猪肉上涨13.03倍,牛肉上涨11.44倍,鸡上涨9.53倍,鸡蛋(每个) 上涨14.15倍,鱼上涨9倍,白菜上涨5.25倍(详见表15~8)。当时为了克服暂时困难,缓和供需矛盾,国家对少数商品采取高于牌价,低于市价,进行收购和销售。同时规定占职工生活60%的18类生活必需品采取凭票供应,价格稳定在原有水平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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