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单位或者个人应首先书写申请报告,同时提交医务人员的《毕业证书》、《医师资格证书》、《护士执业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常住户口、有效身份证明等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上述材料送医政股审查,所提交证件的原件退回设置单位或个人,在复印件上加盖验证专用章。
二、设置医疗机构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交上述材料后30日内,经医政股审查,对不符合条件又不批准设置的,将以书面形式答复并说明不批准设置的理由;对符合条件的批准设置,同时签发《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受理通知书》。
三、批准设置医疗机构的单位或者个人收到《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受理通知书》后,在医政股领取并填写下列表格:
1、《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
2、《医疗机构名称申请核定表》;
3、《资信证明》;
4、《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任职证明》;
5、《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表》;
6、《医疗机构基本情况表》。
四、填好上述表格后,同时提交下列文件:
1、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所在地区人口数,该地有无医疗机构,拟设医疗机构的名称、地址、服务方式和时间、诊疗科目、人员配置、医疗仪器和设备的配置、污水污物如何处理、资金来源、投资方式和总额等);
2、选址意见书(内容包括选址的依据,所在地区的环境和公用设施,选址与周围单位的布局关系,占地和建筑面积等);
3、医疗机构建筑设计、业务用房平面图(可以是自行绘制的平面图);
4、房屋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可以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
5、乡村医生、个体医生还须提交:计生证明、卫协会会员有关材料。
五、设置医疗机构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交上述表格和文件并经审核后,由医政股签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和《医疗机构名称核准通知函》,并报市卫生局备案。
六、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设置单位或者个人在医政股领取并填写下列表格:
1、《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
2、《医疗机构分类审批表》;
3、开展静脉用药业务的,必须填写《医疗机构静脉用药申请登记注册书》。
七、自收到上述所有材料之日起45日内,医政股将派员到现场审查和核实申请执业的医疗机构,对有关人员进行基本知识和技能的现场抽查或者考核;并在相应的表格填写审核意见。
八、经审核合格的,申请执业的医疗机构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缴纳有关费用后,由医政股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静脉用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和不予以批准的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申请人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市卫生局或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十五日内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18">办理地点:全州县卫生局(桂黄路117号) 咨询电话:0773-4815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