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关规定
(一)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灭失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向机动车管辖地公安车辆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
(二)机动车报废按照《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关于发布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7]456号)、《关于调整轻型载货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8]407号)和《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1202号)、《关于印发农用运输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1]234号)、《摩托车报废标准暂行规定》(国家经贸委令第33号)、《关于转发摩托车报废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粤经贸贸易[2002]541号)等执行。
(三)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报废期满的2个月前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
登记。
(四)机动车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告该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注销机动车档案。注销后,机动车所有人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按照机动车报废注销流程办理。
二、办事所需资料
(一)《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
(二)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三)《机动车登记证书》
(四)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
(五)属于机动车回收企业代理机动车所有人申请的,提交《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
(六)海关监管车辆,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
(七)属于异地委托报废的,提交报废地车辆管理所出具的机动车异地解体证明
(八)属于机动车灭失的,提交有关灭失证明
三、办事流程
登记审核岗→牌证管理岗→档案管理岗
四、办事程序
(一)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报废注销办事程序
1、大型客车、中型以上货车和营运车辆报废注销
(1)登记审核岗派人监督机动车回收企业对客车车身或者货车车架进行切割解体。监督人员应拍摄车辆解体后的照片和包含车辆识别代号
(车架号)部件的照片。
(2)登记审核岗审查机动车所有人直接或委托机动车回收企业代理提交的《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拍摄的车辆解体后相片和包含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部件的照片。符合规定的,受理注销登记
申请,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并在计算机登记系统中注明收回的情况,收存相关资料,向机动车所有人或者机动车回收企业出具受理凭证。
(3)牌证管理岗销毁号牌;属于号牌、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丢失、灭失的,通知车辆管理所有关部门公告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
驶证作废;签注注销证明交机动车所有人或者机动车回收企业。
(4)档案管理岗复核、整理资料,装订、归档。
2、其他机动车报废注销
(1)登记审核岗审查机动车所有人直接或委托机动车回收企业代理提交的《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属于异地解体的,审查机动车异地解体证明。符合规定的,受理注销登记申请,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并在计算机登记系统中注明收回的情况,收存相关资料,向机动车所有人或者机动车回收企业出具受理凭证。
(2)牌证管理岗销毁号牌;属于号牌、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丢失、灭失的,通知车辆管理所有关部门公告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
驶证作废;签注注销证明交机动车所有人或者机动车回收企业。
(3)档案管理岗复核、整理资料,装订、归档。
(二)因机动车灭失申请注销登记的办事程序:
(1)登记审核岗审查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灭失证明。符合规定的,受理注销登记申请,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并在计算机登记系统中注明收回的情况,收存相关资料,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
受理凭证。
(2)牌证管理岗销毁号牌;属于号牌、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丢失、灭失的,通知车辆管理所有关部门公告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
驶证作废;签注注销证明交机动车所有人或者机动车回收企业。
(3)档案管理岗复核、整理资料,装订、归档。
五、办事期限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办理注销登记,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