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正式立法的法定个人身份证件,公民应当随身携带并妥善保管,以便使用、或接受检查。
2、公民年满16岁时,在从生日起计算三十天内申领居民身份证,申领时需填写《常住人口登记表》,交验户口簿,交近期(一般为半年内)标准相片两张。
3、公民从外县迁入本县在办理入户手续的同时,换领新的居民身份证。
4、原有的身份证污损、残缺、丢失后应及时申报新证或者补领新证。
5、公民应当在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三个月前或公民需要变更原身份证内容,在申报变更手续的同时换领新证。
6、凡是办理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的公民一律按规定交纳证件工本费,在还未领到正式身份证的公民有事需外出时必须申请办理临时身份证,办理临时身份证的公民须另交两张标准身份证相片及临时居民身份证工本费。
7、公民遗失居民身份证时,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从报告之日起3个月内仍未找到的,应当申报补领新证。
办理地点:全州县公安局户籍科(县建设路1号) 咨询电话:0773-48176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