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
自清代至民国时期, 耕地以私有为主,官田仅占2%。在私有土地中,以出租土地为主的封建土地制度,占支配地位。据土改前210个行政村统计:在45.58万亩耕地中,地主或地主控制的耕地占52.55%;富农的耕地占6.86%;中农、贫农、雇农仅占耕地37.64%;其他占有少量耕地。土地改革以后,依法没收和征收的耕地,分配给无地少地的农民所有。1956年农业合作化以后,除拨划6343亩耕地(含果园、水田、旱地)给地方国营农场外,绝大部分耕地属集体所有。1981年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耕地、林地归集体或国家所有,农户有经营使用权。
全州县林业用地面积363.79万亩,解放以前分别属村族、学校、私人所有。1956年合作化以后, 林业权属有全民和集体两种类型。1960年统计:国有林29.67万亩,公社林2.02万亩, 生产队集体山林120.6万亩。以后部分国有林场下放,数据又有变动。1981年贯彻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从集体森林中划定19.41万亩为自留山,8万亩为责任山。1990统计:森林面积233.57万亩,其中有林面积188.99万亩,国营、集体林场经营的森林面积94.04万亩,林业专业户承包的林业面积4.11万亩。
工业
民国28年以前,县内的采掘、冶炼工业及小作坊,纯属个体工业。民国28年,迁驻县内的全州机器厂(原交通部机器厂改名) 和陆军第五军兵工厂等,属官办性质,但5年后迁走。1949年解放前夕, 所有厂家、 作坊,均属个体、私营。1951年全县始有全民所有制工业,1952年统计,工业总产值320万元(1957年不变价),全民占6.56%,集体占28.44%,个体、私营占65%。1956年私营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结束后,个体、私营工业全部转为集体和全民所有制。当年统计,工业总产值809万元(1957年不变价) 中,全民占53.52%,集体占46.48%。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多渠道发展工商业。1981年复苏个体工业,1988年始办合资企业。1990年,工业总产值14436万元(1980年不变价) ,全民占45.99%,集体占24.93%,个体占24.06%,合资合作占5.02%。(详见工业卷表10~11。
商业
民国时期,以私营为主,部分年度有少量合作商业。民国24年(1935)统计,全县有私营商业522户,分布在县内城镇。抗日时期是全县的商业繁荣时期,县城有私商620户,33年日军陷境后,百业萧条,至1949年恢复到841户,从业者1838人。
从民国28年开始, 实行计口授盐,城乡组织食盐合作社,居民参股,共有406社,于35年停办,此为集体商业,但所占比重很少。
1950至1955年,国营、集体、私营三种类型的商业同时存在,私营商业仍占主要地位。1956年2月, 私营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结束,全县私营商业绝大多数纳入国营和集体商业,1958年个体商贩匿迹。
1956至1980年,国营商业占支配地位。1962年后贯彻中央调整国民经济的方针,少数个体商贩从合作商店中析出,1965年统计有79户,但营业额甚少。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 以国营商业为主, 多渠道发展商贸企业,1980年有个体商288户,资金5.09万元。至1990年,国营商业共计191个单位,从业人员2719人;供销社经营网点1094个, 干部职工1690人;合作店组545家,从业人员1320人;私营商业4160户,从业人员6010人。1990年全县社会商品零售额19867万元,其中国营占29.7%,供销社占33.59%,合作店组占8.68%,私营占2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