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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国民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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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构成第二章所述社会总产值各部分,扣除物耗后,即国民收入的生产构成。自1978至1990年,县境国民收入中:农业居主要地位,占70%左右;工业比例从12.21%上升到16.17%;建筑业从1.64%上升到2.95%; 运输邮电业从5.64%下降到4.1%。 商业饮食业从6.98%下降到6.74%。13年中,其生产构成,呈平稳状态(见表4~15)。
按照1980年不变价格计算,1980至1990年的年均增长速度:国民收入为4.61%;人均国民收入为3.15%(见经济管理卷计划章表16~2)。
分配变化
分配体现了国家、生产单位、生产者的关系。农业方面:自1956年至1981年,基层生产队的分配,按政府审批的方案执行,集中较多,分配上存在平均主义。1981年贯彻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 劳动与经济效益直接挂勾, 分配上作了调整。根据县农委统计:1971年与1990年对比:国家税收(农业税及附加)下降了2.43%,集体提留下降了7.01%,农民纯收入增加了9.44%,每人平均纯收入由1971年的62元,增加到1990年的593元。(详见表4~16)。
在工商企业方面:完成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后,长期采取“统收统支”办法,职工实行固定工资制度。1962年以后,曾提取部分利润作奖金,1970年又废除此制。1973年起,实行商业利润分成, 企业国家之比为7:3。1979年起,凡完成计划指标的企业,按工资5%提取企业基金。1983年和1985年,分两步实行利改税,确定国营中型企业,按利润55%缴纳所得税,小型企业,按八级超额累进税征收工商所得税,这样,增强了企业的活力,职工的劳动收入,与企业效益挂勾,发挥了职工的积极性(见财税卷企业收入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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