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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工农业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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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以前,全县工农业产值,以农业为主,工业仅占极少比例。1949全县工农业总产值中, 工业占0.74%,农业占99.26%。1958年至1960年,县办工业发展到27家,工业比重曾达到40.77%。贯彻中央国民经济调整的八字方针后,1962年县办工厂压缩至6家,工业比重下降。 “文革” 前期,工业受到冲击,产值一度下降。自1971年至1977年,县内建成一批“五小”工业,工业产值比重有所上升,1975年占工农业产值的31.64%,1990年达到39.80%。
解放后的农业,在农村生产管理体制、农田基本建设和一造变二造方面,做了大量工作,除水旱大灾年份外,基本处于稳健发展状态;其发展速度低于工业,是工业化进程中的必然情况;其产值比重从1953年的90%以上,下降到1990年70%以下;其中1959至1960年,受当年脱离实际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农业产值比重,一度下降到63.12%和59.23%。1985年以后,村及村以下的工业,从农业划归工业统计,1985至1990年的比重,处于69.53%~60.20%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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