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对公存款
对公存款包括企业存款,财政性存款,农村存款和其他存款。1950年县人民银行始执行现金管理的同时,并规定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均须要在银行开设帐户,由银行核定留小量现金外,超过限额现金必须存入银行监督使用。同年12月广西区分行转发《中南财经委员会关于冻结各机关1950年度财政结余的通知》精神,县对各机关、部队、团体、企、事业单位在银行的1950年财政结余(现金存款) 予以冻结。年末各项存款余额12万元。1951年4月2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颁发《存款章程(草案) 》,存入银行的款项,按规定的计息范围和利率付息。 1952年存款余额为129.8万元,比1950年增长9.82倍。1960年至1962年三年经济困难时期, 压缩社会集团购买力,保证存款的稳定。1961年底存款余额926.3万元,比1960年末增加121.4万元。1963年至1965年处于国民经济“调整”时期,年末各项存款有所下降,由1963年底存款余额571.5万元,下降到1965年的549.0万元。1960年、1968年、1976年为稳定物价, 控制货币流通量, 紧缩财政开支,曾几度对各单位在银行的存款实行冻结,直到1978年始解除冻结。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实行对外开放,对内进行改革的方针,银行存款业务逐年发展,存款余额相应增大,1980年末各项存款余额达到2011.4万元,比1978年底的存款余额增加0.23倍。1990年末各项存款余额上升到9879.6万元,比1985年增加1.69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