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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货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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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银管理
1950年县人民政府公布《严禁银元流通的布告》和《金银管理暂行办法》。《布告》规定:(一)严禁银元买卖流通;(二)一切公私会计、交易计价、纳税、汇兑、债务往来等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三)以往的债务及契约、票据以银元为计算单位的,一律按当地人民银行收兑银元牌价折为人民币,否则政府法律不予保障。《办法》除规定银元不得以计价行使,流通买卖外,还禁止运出解放区;若携带必须持有区级以上政府或人民银行、公安、贸易机关开具的携带证,违者给予处罚;但可以向银行按牌价兑换人民币。当时,收兑银行的牌价是:袁头(币面为袁世凯像)、孙头(币面为孙中山像)和法光,每枚人民币6000元(旧币下同);新旧版鹰洋、澳版站人每枚人民币4500元;川版、云版每枚3000元;烂版每枚2500元。1980年收兑金银牌价调整为: 每克黄金价13元, 白银0.20元。 1985年又调整为: 每克黄金价28.80元,白银0.20元。1990年每克黄金含量999以下价48元、含量999以上48.10元。白银每克矿产999以下0.66元,回收三废999以下0.86元。
1950年至1979年,县支行收兑金银年付出人民币(新币) 情况如下:1950年为15966元。1951年为116843元。1952年为175449元。此后4年平均每年为1.90万元。1955年3月以后按新币兑换,1957年至1972年期间,最高年份付出7862元,最少年份(1962)付出218元。1967年、1970年、 1972年3年无收兑。1973年至1979年收兑回升,年平均付出2.20万元,1979年降到6044元。
1982年11月县人民银行根据国务院指示开始出售黄金制品。 1984年1月17日起,县内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1982年至1990年收杂色金5458.58克(含公安罚没杂色金2765.53克),杂色银23871.63克,银元534块, 矿金341.79克。1988年国家调整金银收购价,银元每块由原来的15元提高到20元。金价由原来每克32.1元提高到48元,杂色银由原来每克0.55元提高到0.68元。县境大西江镇有金矿资源,群众大量开采。虽矿金收购量逐年有所上升,但由于黑市价格高于国家收购牌价, 采矿人以黑市成交,牟取暴利,仅1983年至1990年2年经公安机关查获的罚没杂金2765.53克。
现金管理
1950年,县人民银行贯彻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实行现金管理的决定》,凡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存款一律在银行开设帐户,各项拨款和贷款均须存入银行,由银行核定留小量现金备用,超过限额(1951年单位之间交易往来以人民币50000元旧币为转帐结算起点,1955年下半年起以新币30元为起点)通过银行或信用社转帐结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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