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基建资金
建设银行从1979年起主要经办县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拨款或贷款。1982年以后增办更新改造项目、财政预算和自筹投资的监督拨款。1984年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规定,从1985年起凡是由国家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全部由财政拨款改为银行贷款 (简称“拨改贷”) ,并实行拨款的建设项目与实行“拨改贷”的建设项目,在资金渠道上分别管理和分别核算,从而使资金“变无偿使用为有偿使用”。既加快了资金周转,又增强了投资使用的经济责任制。1988年开办工业流动资金贷款以及信贷结构的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