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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县及时足额兑现农村独生子女保健费

2012-03-17   发表:

为加快建立我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全面落实法律法规规定的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根据《广西壮族自冶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夫妻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当年起到子女年满18周岁止,每年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120元,夫妻双方是农村居民的,由其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支付”。根据我县的实际情况,80%以上乡(镇)财政只能保工资、保运转,根本无法兑现该政策,局领导看在眼里,急地心里。及时向县有关领导汇报情况,争取了从县财政拨款解决,在短短的一个星期内按标准兑现了全县农村共363人领证的独生子女保健费43560元,该政策的兑现在全县广大人民群众中引了强烈反响,激发了农村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积极性,带动了全县机关、企事业单位兑现独生子女保健费的进度。为我县今后的计划生育工作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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