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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林场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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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年前,县内建立的社队林场,造林、管护一般按生产大队、生产小队的总劳动力的比例分配劳力和造林任务;实行“四定”包工(数量、质量、时间、工分),完成任务后,带工分回生产队参加当年分配;所造树木交林场专业队负责管护。收益分成:土地占10%;林场积累和扩大再生产占20%;投工单位占70%。国营咸水林场在1980年前后,均按季节和工序雇请劳力,实行劳动定额包工,支付现金报酬。
1980年起,公社(乡)、大队(村公所)林场和县、乡、村联办林场,根据整地、造林、幼苗抚育实行固定专业队与群众相结合的三包管理办法。以大队、生产队为单位,每年按造林计划与总劳力比倒分派任务,组织劳力定时完成种植任务,再由专业队人员常年管护。其待遇回生产队计报酬; 成林后产品按1:2:7比例分成。1980年,林场一般实行的包工办法,一是采用造林数量,幼林抚育时限(一般3年),管护报酬三承包办法,一次承包到苗木出山。实施这一办法的有白毛四级联办林场。二是采用整地、造林、抚育、管护四项工序全部承包的办法。 庙头镇办大蛇岭林场实行这种办法。 上两种承包方法,每亩均付酬32元和23元。1981至1990年,由于农村进行经济体制改革,联产承包到户,多以贷款来实行造林。其管护形式有五种:①林场只设专业管理人员,不设专业队,整地、造林、抚育、管护等工序由林场附近群众承包(或按生产工序承包) 。如绍水镇办庙山林场,只设场长、会计、出纳3人,固定月工资45元(1985年后略有增加) ;护林员4人,每人月工资40元(后来略有提高)。其造林、抚育、育苗、间伐、管护由农村剩余劳力承包,承包费为:炼山(清基地) 、整地每亩2元,全垦抚育每亩12元,林下作物种植,收益归承包人。②林场设专业队与群众承包相结合的办法,县、乡、村、自然村三、四级联办林场一般采用这种办法。其专业队实行三承包:每人月工资40元, 每人每年要完成全垦造林10亩,抚育25亩,育苗0.5亩;林场干部除管好林场一切工作外,还要完成专业队人员承包任务的三分之一。群众承包与专业队同。并相应地建立了奖惩制度。③林场设专业队,实行按工序、按件计酬、多劳多得的办法。如龙水镇办杠口林场,设场干3人,每人每年完成定额生产价值150元;设场员40人,每人每年完成定额生产价值450元。 其定额为:全垦、整地、造林每亩计20元;全垦育苗、苗木管理每亩54元,一定3年不变;超额完成任务或完不成任务的,实行奖励或惩罚。④户造户管,3年后交场经营,收益按比例分成的承包方法。实行这种承包方法的多属村公所或自然村办的林场。如大西江镇峡口村办林场,将经营面积辖区内的荒山划分到农户,由农户造林、抚育、管理3年, 经林场验收符合标准后交由林场经营。造林、抚育、管理每亩20元,成林后砍伐所得收益,场占60%;造林户占40%。⑤林区林场,实行林粮挂钩,造林任务承包到户,国家定销的粮食按比例(造林面积) 分配。黄沙河镇办右江林场,有宜林荒山2万亩,每年将造林任务承包到户, 从全垦、整地、造林到抚育管理3年后交给林场。每亩付承包费25元,定销粮食按年造林面积多少和视其林木质量合理分配定销的粮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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