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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森林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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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前森林保护一般由业主自管或雇人看山或立碑封禁等。如清道光二十八年(1848年)立于大西江峡口村的碑文写道““坟山树木原以营培凤脉,理宜严禁;即风吹雪压者不得擅取,须公议发落,以免有强弱不均之故。如有违禁砍伐而私人窃取者,是为不孝之子孙,查明从重罚,不服送官究治。祖遗用地山场须严加管护。凡山生、枯树木须公议定价,先交钱后发树,不得擅取以图便宜。各处坟山、禁山、水源山、后龙山、粪箕山等处,每年正、二月议放日期,各集合族人鸣锣登山,各执稻草、照界标禁管业”。由于管护甚严,这个村的树木,长时期生长茂盛。
1952年土改复查结束后至1956年,对村有林木除立规全封(风景山、水源山)、轮封、半封(指树木)之外,还雇请(选举或指定)看山人员管护林木山场。1958年,建立全县护林防火指挥部,由中共全县县委书记任指挥长;公社成立护林防火委员会,公社主任任主任委员;生产大队成立护林防火大队,大队长任队长;生产小队成立小组,生产队长任小组长。1965年后,护林防火机构经多次调整充实,完善实施办法,护林防火机构发挥了积极作用。
1972年10月,全州县革命委员会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发布的《森林保护条例》颁发了《关于加强山林保护管理的通告》。要点是:①积极做好护林、爱林的宣传教育工作,对仍然坚持乱砍滥伐破坏森林的犯罪行为,进行严肃处理。②国营和集体林权不容侵犯,对已侵犯了国营、集体林权的,必须立即纠正;乘林权未定下而引发起山林纠纷的,暂维持现状,不准乘林权未定而乱砍滥伐破坏森林。③公社、大队、生产队三级,普遍建立和健全护林组织和护林制度,按规定严肃处理偷砍、乱砍滥伐、毁坏公路、街道的风景林及毁林开荒等行为。④严禁放火烧山,杜绝一切山林火灾,阶级敌人有纵火破坏森林的要严加惩办。⑤严格落实计划采伐,计划收购。森工部门和社、队必须按照国家下达的计划指标进行采伐和收购,任何非经营木材的部门和单位,未经批准不准擅自向国营林场和集体单位采购木材。⑥对飞播林区要加强管理,严禁践踏和防患山火。1981年,全州县人民政府又发布了《关于加强木材管理,制止乱砍滥伐森林的布告》。这些布告条例发布后,全县有219个大队(占大队总数的81%),1181个生产队制订了护林防火措施和村规民约。
1981至1984年,全州县委和县人民政府对造林绿化提出坚持做到“造、封、管、节”四并举的实施办法, 要求每年造林3.7万亩,封山育林10万亩,从县到公社、大队、生产队,层层建立林管组织。为减少木材消耗,县林业局1989年专门成立了节柴办,积极推广省柴炉和以煤代柴,以电代柴,以沼气代柴。这样,全县每年可减少木材消耗量2.6万立方米。
1985年,全州县委和县人民政府,组织人员对全县营林生产深入调查后,作出了《关于加快林业发展步伐的决定》和《关于七年基本绿化全州的规划》。并成立县绿化委员会和加强护林防火指挥机构的建设;同时县林业局增设林政、公安股,加强林政管理,各乡(镇)、村实行集体封山育林。当年在主要林区道口设立永久性的护林碑(牌) 138块,印发张帖《森林法》 1.5万份,造成强有力的舆论声势,促进了封山育林工作的顺利进行。1990年,县与各乡(镇)签订了封山育林合同,设立标准地样177个,绘制出封山育林分布图,并建档登记;还制订了封山育林的一系列配套措施,有效地保护了水源林和天然林。全县绝大多数的乡、村、自然村和村民小组建立了林管小组,设有护林员。全县共建有各级林管组织2665个 (乡[镇] 4个,村公所273个,自然村及林主联合组织2388个),成员8654人。1949年至1979年,全县共封山育林55万亩, 成林30万亩,林木蓄积量47.96万立方米。1980至1990年,县每年封山育林10万亩,有效地保护了树木的正常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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