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串通涨价、哄抬价格和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 维护旅游价格市场秩序。
关于门票价格方面,修订草案规定,景区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门票价格,公开服务项目、内容和收费标准,明码标价。禁止强行出售联票、套票。
景区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 对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学生、现役军人等免费或者优惠开放,公示减免票价的对象和标准。
政府投资的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文化馆、图书馆、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科普教育基地等,实行免费开放。免费开放确有困难的,应当实行价格优惠或者设立免费开放日,逐步实行免费开放。
旅游车辆不得擅自变更运行线路
个别旅游客运经营者“宰客”、“甩客”、超载等问题严重侵害了旅游者的权益,应当予以规范。
修订草案中增加旅行客运经营者义务的相关规定:旅游客运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按照与旅行社约定的旅游线路和标准提供运输服务,不得中途擅自将旅游者交给他人运输或者终止运输,不得擅自变更运行线路,不得搭载与旅游团队无关的人员。
高风险旅游项目需事先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或者警示
对潜水、漂流、蹦极、攀岩以及其他涉及人身安全的高风险旅游项目,修订草案中增加了高风险旅游项目经营者的义务,规定经营者经营的这些项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经营许可证,并以明示的方式事先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或者警示。
删除导游可接受小费规定 细化导游绩效奖励制度
修订草案中删除之前提出“旅游者对导游服务满意而自愿给予小费的,导游人员可以接受”的规定,并对旅行社导游绩效奖励制度进行了细化规定:旅行社应当依法保障导游人员的劳动报酬权益和社会保险权益,鼓励建立依据导游的职业技能、专业素质、旅游者评价、从业贡献为主要测评内容的导游绩效奖励制度。(记者 伍永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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