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旅游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提交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这次的修订草案新增了一章旅游者权利和义务的条款,同时也增加了保障旅游者的权益条款,规定景区门票价格如果提高应提前六个月向社会公布等。
旅游者享有旅游权利并履行义务
旅游者在境内、境外旅游活动中出现的不文明现象是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已经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关注。
对此,修订草案新增了对旅游者权利、义务和纠纷解决途径的规定。
修订草案中规定,旅游者在旅游时享有知悉相关旅游产品和服务的内容、标准、价格、注意事项等信息;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旅游经营者等8项权利。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学生、现役军人等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享受便利和优惠。
同时,旅游者应当履行遵守社会秩序和社会公德,爱护旅游设施,保护旅游资源和生态环境,不得出现随地吐痰、喧哗吵闹、乱扔废弃物、乱刻乱划等不文明旅游行为;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遵守旅游秩序和安全、卫生规定;向旅游经营者如实告知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等六项义务。
出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外非法滞留, 入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内非法滞留,随团出、入境的旅游者不得檀自分团、脱团。
如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发生纠纷,旅游者可以通过与旅游经营者协商;向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投诉或者向有关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旅游合同中约定由仲裁条款或者有书面仲裁协议的,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等五种方式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同时,修订草案中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文明旅游宣传教育,引导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和旅游地居民增强保护生态环境的意识,倡导和鼓励健康、文明、环保的旅游方式。旅游行业组织、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在旅游经营活动中为旅游者健康、文明、环保旅游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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