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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旅游条例将规范景区价格 涨价提前六个月公布

2016-04-17   发表:

  增加旅游特色名县红色旅游等内容

  特色旅游是广西旅游的亮点,修订草案增加旅游特色名县、红色旅游等内容。

  修订草案规定,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根据当地实际创建特色旅游名县、名镇、名村。同时增加红色旅游的相关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统筹协调全区红色旅游发展。红色旅游资源丰富的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红色旅游发展,改善红色旅游基础设施, 加强红色旅游宣传推广。

  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不得从事营利的旅行社业务

  当前,俱乐部、车友会、协会以及其他召集旅游者的单位和个人在没有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情况下从事旅行社业务,不仅扰乱旅游市场,而且也容易给旅游者旅游活动带来安全隐患。

  因此,修订草案中增加旅行社业务经营规范的相关规定:俱乐部、车友会、协会以及其他召集旅游者的单位和个人,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旅行社业务。

  景区门票价格提高应提前六个月向社会公布

  景区乱收费、乱涨价问题是旅游者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已经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关注。

  在这次的修订草案中就增加景区门票价格及法律责任的相关规定,对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收费,提高门票价格的程序,门票价格的公示、收取、优惠及减免等内容进行了细化规定。

  修订草案规定,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的门票及景区内的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费项目, 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另行收费项目已收回投资成本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相应降低价格或者取消收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拟制定或者提高景区的门票价格,应当召开价格听证会,听取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景区门票价格提高的,应当提前六个月向社会公布调整后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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