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政通〔2008〕8号
为确保“城乡清洁工程”的深化深入实施,提高城市品位,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全州县经济社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全县规划区范围内的违法建筑进行一次彻底清理和拆除。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未经依法批准或未按批准要求,擅自在本县城乡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以及超出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均为违法建筑。违法建筑不受法律保护。
二、违法建设者必须在本通告下发之日起30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含在建的)。逾期不拆除的,由县市容管理局城建监察大队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违法建筑行为进行调查,报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依法作出限期拆除等行政处罚决定,并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三、县市容管理局会同县建设局做好拆除县城规划区内违法建筑的组织工作,并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本辖区违法建筑处理的组织工作。县国土资源、公安等部门密切配合,依法共同做好拆除违法建筑工作。
四、违法建设行为的当事人在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的,免予行政处罚。
五、强制拆除中所涉及的当事人财物的迁移、保管由当事人自行负责。
六、对拒绝、阻碍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八年八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