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名男子伙同他人,伐卖了一棵树龄达300年的珍贵樟树,其中一男子因“情节严重”被判实刑。近日,经广西全州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6000元,以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被告人唐某林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没收违法所得3000元。
刘某和唐某林,广西全州县人。2012年底,刘某与全州县龙水镇某村村民唐某建(在逃)等人商量,由唐某建等人把自己村里的一棵政府挂牌(编号700号)保护的古樟树买下来。随后,唐某林和唐某建等人在征得部分村民的同意后,与该村村干部签订协议,以20000元的价格将古樟树买下,唐某林作为购买方代表在协议上签名。同年12月底,刘某、唐某林伙同唐某建等人在未办理有关采伐手续的情况下,雇请民工、挖机司机等人对该古樟树进行截肢、挖树蔸,幸好被林业部门工作人员及时制止。到2013年1月,刘某、唐某林及唐某建等人再次雇请人员对该古樟树进行采挖,并将该古樟树主干、树枝锯断,将树蔸挖出,后一起运出以108000元的价格卖给昌某(移送湖南公安机关处理)。经鉴定,被非法采伐、毁坏的古樟树树龄300年,树高38米,胸径1.59米,活立木蓄积量为34.1915立方米。
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唐某伙同他人非法采伐国家已挂牌保护的300年珍贵树木,活立木蓄积量为34.1915立方米,构成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2项之规定:非法采伐珍贵树木2立方米以上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4条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根据这款规定,应对两名被告人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鉴于被告人唐某林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且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有立功表现,因此对其减轻处罚,判处缓刑。被告人刘某因采伐行为经村民同意,法院酌情对其从轻作出上述处罚。
(李华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