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一对“80后”夫妻婚后不久就因感情不合闹离婚,当初陪女方一同“嫁”进男方的一头母牛和它产下的一头小牛成了双方争执的“对象”。
家住全州县石塘镇的小唐和小陈是年龄相当的“80后”。2008年12月,两人经人介绍认识不久即登记结婚。随后,按照当地风俗,唐家为小唐准备了丰富的嫁妆:不仅按常规置办了电视机、洗衣机、冰箱、热水器以及沙发、梳妆台等家电和家具,考虑到女儿婚后在农村生活,务农的生产资料必不可少,为减轻女儿成家立业的负担,唐家还特地“陪嫁”一头母牛,价值4000元。
不久,这头“陪嫁”的母牛便产下一头小牛。而小唐和小陈的婚姻不仅没有开花结果,还亮起了红灯:两人婚前相互了解少,婚姻基础差,婚后不久即因性格不合而滋生芥蒂,各自外出谋生,很少共同生活。去年11月,小唐向全州县法院起诉离婚。诉状中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还特别提出:“陪嫁”的母牛是父母赠与小唐的嫁妆,属小唐的婚前财产,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母牛产的小牛也应一并返还。
近日,全州县法院审理认为:小唐的嫁妆是其父母在她跟小陈进行了婚姻登记以后给小唐的,当时并未明确表示这些财产是对自己女儿的单独赠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而婚姻关系自领取结婚证后就已存在,因此应当认定小唐的嫁妆是小唐父母对双方的赠与,是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予以分割。县法院最后判决:小唐和小陈离婚;小唐的嫁妆——— 家用电器和家具等平均分割;母牛归小陈所有,小陈需折价补偿小唐2000元;小牛折抵为小陈对小牛的养护费,归小陈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