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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渔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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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及民国时期,民间历来有在春季鱼类产卵繁殖季节禁捕种鱼和在水源江段毒鱼的村规民约,俗称“团规”。大西江镇大石江村,现保存有民国9年7月,全县知事彭清范关于“每岁自清明日起,至白露日止……一律禁止放坝毒鱼”的碑文禁令。良田村曹家灌塘的石壁上, 仍刻有民国14年2月全县知事唐少卿严禁在万乡河渠多的古塘和灌渡塘两处毒鱼及网、钓的布告。
解放后,尤其是60年代开始,对江河实行掠夺式捕捞的现象日益加剧,水域资源悉遭破坏. 县委、政府曾三令五申要求加强雷管、炸药管理,禁止电鱼、炸鱼、毒鱼等非法行为。终因缺乏“依法治渔”的专管机构和法制条例,屡禁不止。
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颁布后,渔政管理,有法可循。县畜牧水产局下设渔政站, 配备专职、兼职检查员3人,配合公安、工商、水产等部门,认真行使职权。首先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计印发宣传资料1700份,渔业法小册2000份;利用广播、录相、电视宣传93次; 张贴标语460条。通过宣传教育,群众管理渔业的局面基本形成。到1989年,群众检举揭发违章捕鱼案件13起, 查处制造、修理、销售电鱼机及电鱼机设备的6家,罚款1000余元。
1989年9月,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渔业管理实施办法》,县渔政管理机构,对县境所有渔船、竹排(捕捞用的) 、各类捕鱼网具进行登记,核发捕捞许可证(已发87本、占应发证的15%) ,并指定江河作业范围和季节,法定每年3月15日至5月15日为禁捕期。县人民政府添置渔艇二艘, 经常在县境主、支河流巡逻。1990年,共查处违章捕捞案件107宗;查处无证捕捞的渔船7艘,缴收鱼类210公斤;收缴电鱼机178台;还有电瓶、电瓶壳、充电器等物;罚款520元,资源赔偿2780元。
为保障渔业的正常生产, 县渔政管理站,配合公安、乡镇及村特派员出勤300余人次,查处电鱼、毒鱼、盗鱼等案件13起;查封制造、销售电鱼机的13家;收缴电鱼机10台,电鱼机零件32件。同年1~4月,在龙水绍水才湾3乡镇召开渔政会议,收缴并销毁电鱼机812台,处理作案者罚款14200元。违禁捕鱼有所收敛。
附:鱼种场简介
县鱼种场
位于全州火车站西北约1公里,大新村境内。全场面积约180亩,其中池塘47口,面积91亩。1958年建。
初建时,由水田改为土埂池塘。1976至1977年,改用片石砌成1~1.2米深的池塘。全场现有职工20人, 其中专业技术干部4人。有5千瓦电动水泵2台,各类捕捞网具20余件。主要任务是繁殖、培育鱼种,提纯复壮。1985年,培育鲤、链、草、鳙四大鱼种1600万尾,鱼苗2300万尾。 除供应县内所需外,还远销湖南、云南、贵州等省。1986年,砌围墙100米,打水井一口,以防天旱解决培育越冬亲鱼种的水源问题。1987年,生产鱼苗4500万尾,比1985年增加95.65%。1986至1990年,经济效益最高的是1988年,人均收入0.2万元;最低是1990年,因秋旱过久,鱼种难育,人均收入仅190元。效益不稳定。
绍水鱼种场
位于绍水火车站附近, 属镇办。1974年12月辟建。养鱼水面21亩,其中池塘1个,面积约6亩。现有职17人。
1981年起,实行承包责任制。养有草、鲶、鳙、鳊、鲤和武昌鱼种。1985年以来,每年培育越冬鱼种约4万尾, 鱼苗300万尾,获利润1万元,上交利润2600元。1986至1990年生产项目扩展,收入年增,年均上交利润4200余元,人均收入在1500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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