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 县内于1979年始将责任田承包到组, 当年全县粮食总产达29691.1万公斤,比上年增产18.03%。同年秋天,根据《人民日报》有关责任制的报导,县委提出:“山区可以包产下户,其他地区群众已经搞了包产的,可以让它继续搞下去;未曾搞的暂时不准搞”。如此,石塘、龙水两公社,布置包产下户,随之波及全县农村。此举震动桂林地委、影响邻县,一度出现“堵风”风波。由于未经上级批准而其势又不可遏制,故1980年、1981年间,县委不便公开领导这一工作,以致农村自动承包,形式各异,有按劳动力多少承包的,有按人口数承包的,还有按基本口粮多少承包的。且承包期限不一。当时县委只采取措施要求承包下户的生产队补签合同。 直至1981年8月,县委才公布《全州县农村人民公社联产责任制试行办法》。
土地承包过程中,出现一些突出问题:一是占用耕地建房问题严重,截至1985年底的新建住房中,占用耕地0.72万亩,相当于两个村公所的耕地。二是部分灌区农户,不按期交纳水费, 维修水利无钱,形成保水面积萎缩,1980年全县保水田43.8万亩,1984年减至40.57万亩。
1984年,县人民政府制定《关于稳定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条例》,重申土地公有制,承包者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并对承包期限(规定十五年)和承包期内人口增长的调济办法,具体登记承包耕地面积,承包人应缴纳国家公粮购粮任务,和向生产队缴纳的钱粮任务,公共财产和水利建设的管理办法等都作明确规定。
自贯彻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村中出现了专业户和新的经济联合体。专业户呈下降态势,1987年有349户, 1990年有31户,仅占总户数的0.02%;新的经济联合体呈上升趋势,1987年有480人(共43个),1990年有3452人(共628个),占当年农业劳力总数的1.01%,同时,集体劳动的人数有增加,1987年有460人,1990年有3237人。
自联产承包责任制贯彻后,农村发生显著变化:其一,调动每家每户的生产积极性,进行精耕细作。 全县的粮食产量稳步上升。1983年粮食总产达30648.5万公斤,比1978年增加5492.2万公斤,一度出现卖粮难的情况。1984至1985年粮食总产略有下降,1986年以后,连续五年增产。 1990年总产达34424.3万公斤,被国务院授予1990年粮食生产先进单位的光荣称号。同时牲猪饲养量逐年上升,1985年饲养量49.82万头,比1978年增加35.73%,1990年达64.05万头,又比1985年增加28.56%。其二农业结构逐渐变化。1977年农业总产值中,种植业占67.56%,林、牧、副、渔占32.44%,1985年农业总产值中,种植业占59.74%。林、牧、 副、渔上升到40.26%,1990年与1985年基本一致。在种植业总产值中,1977年粮食占86.71%,经济作物占13.29%。1985年粮食占75.75%,经济作物占24.25%。1990年与1985年亦基本一致。其三、农业人均收入跨过了公社化前中期徘徊不前的局面。1990年农民人均纯收入达592.98元,而在1982年以前,最多不超过96.10元,最低的1963年,人平均仅36.42元(详见表5~5)。在实行过程中尚有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如生产成本上升,效益下降,如1983年每年100元投入,净产值为646.28元,1990年为282.48元;1985年100元投入纯收入为287.17元,1990年为270.32元(详见表5~6)。同时,由于分散经营,农村的集体积累有所减少,分的较多,统的较少,公共设施建设、集体福利等事业,较难统一。从1990年开始,各级党委开始注重巩固集体经济和发展农村双层经营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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