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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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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30年(1941)至33年,全县曾设置体育场长一职。1950年至1956年,体育行政工作由文教科(教育科)兼管。1957年11月,始设全县体育委员会(简称体委)。有体育专干一人,隶属教育科领导。 1958年,从文教局分出另设机构,副县长兼主任,增设专职秘书1人,开始启用铃记。 1985年,设专职主任1人,翌年增设专职副主任1人。1990年,编制共9人,其中行政编制5人,事业编制4人。同时期,县体委下设“体育辅导中心”、“老年体育协会”,篮球、乒乓球、象棋、气功武术等协会。各乡、镇亦设立“体育协会”,部分乡、镇还成立了“农民体协”。体育行政机构和协会日臻完善,活动日趋频繁。1986年评为自治区体育先进县。1985年至1990年,连续被评为地区体育先进县或先进县体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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