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休。 凡1949年10月1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曾享受过供给制待遇的国家脱产干部,可申请办理离休。1984年县成立老干部局,主管离休干部的安置、服务管理工作。1985年共有老干部347人,其中离休175人,占50.43%。到1990年底共办理离休271人,占老干部的78.1%。
离休后,其政治待遇不变。对未担任过厅局 (地专) 级职务的行政14级以上或未担任处(县)级职务的行政18级以上的老干部离休后,都分别享受厅局级或处县级待遇。1985年享受厅局级待遇的4人,享受处(县级)待遇的44人。到1990年享受厅局级待遇的4人,享受处(县)级待遇的109人。 按规定阅读文件,听重要报告、参加某些重要会议和重要政治活动,并坚持每月组织政治学习一次,给每人赠订老年杂志报刊。
生活待遇略为从优。离休时,不论回原籍或易地安置,每人按规定一次性拨给房屋修理、扩建费和安家费2000至5000元, 房权归已,需新建住房,则给5000至1万元,房权归公;到区外农村安置的, 则接受当地有关规定办理。安置到桂林市的9人,拨购房费9.76万元,房屋维修费0.9万元,每人给安家补助费150元;安置到外省外县的13人。安置到县内农村38人,就地安置自己建房的8人。在县城用34万元,新建1380平方米的老干部休养所,3栋2层楼房,安置了15名离休人员居住,并附设有24平方米的活动室,订购10余种报刊杂志,添置部分文娱器具。对1945年9月2日以前在各个革命历史时期参加工作的,每年分别增发2个月,1个半月、 1个月的原工资,作为生活补贴。因病残其生活需要人护理者,另发护理补助费。“节支奖”跟原单位在职干部同等享受。按不同标准每人每月发给交通费5元、10元、25元3等。为了方便就医, 在县人民医院配备专职医师,设病房12间,病床35张。1984年购置小轿车1辆。1985年5月县老干局第一次组织22名离休干部旅游参观。
退休。 1949年10月1日以后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职工,享受退休待遇。退休时,按规定每人发给房屋修理和安家费。
1953年,国家劳动保险条例规定:工人职员退休时,由劳保基金按月付给养老费。标准是: 在本企业工龄满5年未满10年者,付给本人工资的50%;满10年未满15年者付给本人工资的60%;已满15年及15年以上的付给本人工资的70%,直至死亡为止。
1978年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90%发给;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80%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参加革命工作,连续20年工龄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75%发给;连续工龄满15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70%发给;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15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60%发给;退休费低于25元的,按25元发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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