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 保
解放前,无劳保机构,就雇于地主、资本家的劳工,安全和健康全无保障,一旦因病、弱、伤、残则被解雇了之。
解放后,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设置一系列职工劳保机构。50年代工人的劳保工作,由县工会管理。1962年由劳动科建立健全厂矿企业安全生产制度,采取劳保措施,改善劳动条件外,并每年发给劳保用品和防尘专款。1963年9月18日,国家劳动部以(63)中劳护字第170号文件,公布了《国营企业职工个人防护用品发放标准》。1972年12月1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革命委员会转发了国家计划委员会、商业部《关于整顿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使劳动保护用品发放规定更加完善。以后各行各业各部门相继制订了个人劳动用品发放标准和补充规定。根据不同行业同类工种和特殊行业、特殊工种,规定了不同的改发标准,共有76类,1142种。主要有工作服、工作裤、袖套、手套、毛巾、雨衣、中统鞋、轻便鞋、口罩、肥皂、安全帽、安全带、围裙、降尘防毒口罩,以及绝缘类等几十种。每种劳保用品都规定了使用年限。如1965年4月关于劳保用品发放标准规定:纺织棉机工,背带裤24个月1条,袖套12个月1付,布工作帽24个月1顶,口罩1个月1个。
1984年,劳保用品审批权下放到各单位。企业劳保用品的发放标准各不相同。经济效益好的单位以毛料衣、厂标志服、羽绒衣代替工作服;经济效益差点的单位,则发涤卡,布类工作服。而且劳保用品随便可到商店购买。
1990年8月15日,桂政劳护字(90) 45号文件颁发了实行《广西区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修订标准》的通知,对劳保用品规定了新的标准,并对16种劳保用品规定了最高限额。如布工作服1套,最高限额34元,化纤工作服1套49.5元,耐酸工作服1套51.2元等。
新修订的职工个人劳保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共有不同行业同类工种56类,和52种不同行业191类工种。同年11月6日,以桂政劳护字(1990)46号文发布了《广西区劳保用品管理规定》的通知:为了加强广西区劳保用品的设计、生产、检验、经销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劳保用品的生产和销售必须实行定点,经区劳动厅批准。县五金交电化工公司(一门市部)和百货公司(商场)为全县特种劳动防护用品专柜定点销售单位。
1972年成立县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设保卫组、生产指挥组和工交小组等专办机构。1980年始, 定于每年5月为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1984年冬,劳动人事局设安全监察机构,定期对厂矿企业进行安全检查和举办安全生产培训班。同时,各厂矿亦设置安全生产小组,配有专职或兼职监察员,管理安全生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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