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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劳动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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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演变
清初,知州年俸银80两,遇润年加银6两6钱6分,荒年例外(下同) ;州同年俸银60两,遇润加银5两; 吏目、山角司巡检、儒学学正、山枣司巡检等年俸银31两5钱2分,遇润年加银2两6钱; 门子、皂棣、马快、民壮、灯夫、膳夫、看监禁卒、轿伞扇夫等年俸银均为6两(以上均未折熟银)。
据史料记载:民国23年(1934),县内建筑木工,每天工资银元2角9分(自膳下同),泥水匠2角1分,铁匠4角9分,挑夫3角5分。抗战时期,由于物价飞涨,货币一贬再贬,政府工作人员。中、小学教师及小手工业者,均以实物计薪额。县长月薪大米(下同)400至500市斤,科长250至300市斤,科员200至250市斤,办事员150至200市斤;中学校长月薪大米300至350市斤,教师200至250市斤;农村高(完)小校长,每一学期薪俸稻谷约1300市斤,教师1100市斤; 初级小学教师薪俸, 由校方与本人面议,有每学期给稻谷600至1000市斤,也有500至600市斤。
解放初期,干部、职工待遇有供给制和薪金制两种。县、区(镇)行政干部、勤杂人员实行供给制,国家按标准发给伙食费、津贴费、被服装具。其他企事业工作人员享受薪金制;农村小学教师仍袭旧制,月薪大米42.5至80公斤。
1952年2月, 政府机关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改为工资分制,除服装统一制发外,按评定级别的工分额乘以工分值得出工资额,每工分以粮食、油、盐、布、煤等实物折算分值。当时县内以柳州地区每月公布的工分值为依据,一分值约旧币2100元。如27级工每月定90分,可得月薪旧币19至20万元(1万元旧币为现币1元) 。1954年6月,干部、职工在原定月工分额的基数上,一般调升5至10分。
1955年8月, 取消工资分制,统一按货币计算,称货币工资制。实行货币工资制后,职工个人生活费、子女教养保姆等费,都由职工自行负担,房租水电均须按标准缴纳。全县为三类工资区。国家干部一律按国务院颁发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新工资标准发放工资。改革后,人均工资38元。
1956年工资改革。这次改革量大面广,普遍每人提升一级,少数提升二级。
1960年部分干部职工调整工资。
1963年8月, 调整部分职工工资,升级面为40%,同时调整工资区类别,全州县仍维持三类工资区。
1973年,对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中工资偏低的干部职工,以及矿山井下主要生产的工人, 均调升一级工资。同年在集体所有制单位进行调资试点,618名固定工升级349人, 占56.47%。1977年8月,对参加工作年限较长但工资较低,而工作表现好的企业、商业、服务业、文教卫生、行政机关的干部、职工调升工资,新增工资从当年10月份发起,升级面40%。 1979年, 对全民所有制单位部分职工调工资,方法是以投票表决,参加调资1.32万人, 升级0.53万人,占40.15%,月增工资总额3.13万元,人均增资5.87元。同时对集体单位职工调升工资226人,升级面为2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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