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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劳动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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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前,劳动者自谋职业,由店主或企业主招聘雇用,工薪双方议定。也有的从事小手工业生产。
解放后,共产党和人民政府重视劳动就业。50年代前期,随着国有工商业的建立和发展,对城镇非农业居民,除从中吸收一定数量的人为固定工外,还鼓励和支持他们搞个体商业和手工业,解决就业问题。1958年至1964年,主要通过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招工的办法,大量安置待业人员。改革开放后,从1980年开始,根据中央文件精神,实行劳动部门介绍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方针,解决城镇待业青年的就业问题。
用工形式
解放后,全县在用工制度上有固定工、合同制工、季节工、轮换工、民工、亦工亦农和临时工等形式。
固定工 分全民和集体两种。招收和调动都有严格手续。固定工绝大多数来自城镇待业人员,实行学徒制,学徒期一般为2至3年,学徒期满,转正定级。
50年代, 企业单位招用固定工, 由人事部门负责;临时工、合同工由民政部门办理。1953年到1957年招收固定工2594人, 其中资本家转化的243人。1958年“大跃进”全县工矿企业剧增到33个,仅18个厂矿统计职工人数由上年的629人增加到7308人,增长10.62倍。全县职工总数由5488人增到12530人,增长1.28倍。翌年有所缩减。
1964年仅使用临时工140人。 1965年招收固定工60人。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劳动机构瘫痪,招工工作停止。
70年代初,在全州招收区内外固定工人,必须有上级下达的指标。应招者一般为年满16岁以上22周岁以下, 身体健康的男女青年。特殊工种年龄可放宽到35岁;男青年身高160厘米以上, 女青年身高150厘米以上。1976年底以前招收的工人对象是城镇青年,插队青年和农村青年, 还有少量的退职、 退休职工的子女和复员退伍军人。仅1976年就招用农村青年886人。1976年以后,招工对象均为城镇非农业人口。
80年代初,招收固定工人,开始实行文化考试。1980年按招工条件招用城镇待业青年外,还实行统一考试, 参加招工考试的1812人,其中插队青年716人,社会青年1105人,经文化考试、政审、体检,择优录取293人,其中插青144人,招收退离休的干部职工子女顶职2078人。全年共招收3122人。
1983年9月以后, 除安排在1966至1976年“文化大革命”中非正常死亡的干部职工子女顶职和退伍军人(城镇)为固定工外,不再招收固定工。国营企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招收的工人均为合同制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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