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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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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前,县内无专门劳动管理机构。解放初期,劳动工作业务,先由民政科、县工会、县人事科分管。人事科兼管国营单位工人的安置调配;民政科兼管具有救济照顾性和计划外用工,临时工和短期工的安置调配;县工会管理工人的劳保福利工作。后统归县计划委员会负责。
1962年11月20日,成立县劳动科,管理工人的劳动调配、劳动工资和劳动保护等业务。1966至1972年“文化大革命”中,劳动科职能消失,一切劳动工作业务由县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组办理。 1973年劳动机构恢复,称劳动局。1984年7月与人事局合并,称劳动人事局,下设6股1室。1987年10月21日,分设成立全州县人民政府劳动局、人事局、监察局、编制委员会4个单位至今。 劳动局内设秘书、计划调配安置培训、工资福利、劳动保护、安全监察和劳动争议仲裁5股,下辖劳动服务公司和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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