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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拥军优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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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底,全县有直系亲属的烈士家属166户,现役军人家属1557户,其中军干属449户,志愿兵家属111户, 义务兵家属997户。是年发放优待款49.01万元。从1951年到1990年国家共发放优抚款451.67万元。
残废军人抚恤 1950年11月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颁布《革命残废军人抚恤暂行条例》。凡参战负伤之革命残废军人或因公致残的军人都享受残废抚恤金待遇。(1) 革命残废军人参加工作者, 除享受所在单位生活待遇外,另发给残废金。一等至三等每人每年发给粮食150公斤至50公斤。(2)复员回家安置者。特等每年发给残废金食粮150公斤,抚恤粮食650公斤,供给终身。一等每年发给残废军人食粮100公斤,抚恤粮500公斤,供给终身。二等甲级每年发给残废军人食粮75公斤供给终身, 每年发给抚恤粮450公斤,两年后减半,供给终身;二等乙级每年发给残废军人食粮50公斤, 供给终身,每年发给抚恤粮300公斤,两年后减半,供给终身。三等甲级残废军人食粮200公斤,抚恤粮300公斤,一次发给;三等乙级残废军食粮150公斤,抚恤粮200公斤,一次发给。
因公致残革命军人 (1) 参加工作或住残废军人教养院或学校者,除享受规定之生活待遇外,按下列规定发给优待金。特等每年发优待金食粮150公斤,一等100公斤,二等甲级75公斤,二等乙级50公斤,三等甲级50公斤,三等乙级40公斤。(2) 复员或回家。特等每年发优待金食粮750公斤,供给终身,一等550公斤,供给终身,二等甲级450公斤,二年后减半,供给终身,二等乙级175公斤,二年后减半,供给终身,三等甲级一次发给300公斤,三等乙级一次性发给200公斤。
1952年到1984年,根据国民经济发展,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残废军人抚恤金标准,进行6次调整提高。1988年再次修改。解放初期发放抚恤粮,后改为抚恤金。
1952年有残废军工人员73人,其中在职18人,在乡55人。当年发给抚恤费1.05万元。
1963年有在职残废军人30人,在乡残废军人43人。发放抚恤金0.79万元。
1970年农村大队统筹优待残废军人补助款0.22万元。1972年9月经过审查评检,在159名残废人员中,可给予办理换证156人,暂缓办理的2人,停止抚恤的1人,提高残废等级的2人,降低等级的1人。
1985年全县有残废军人223人,其中在职112人,在乡111人;1990年有在乡残废军人104人, 在职残废军人126人。全年发放抚恤金7.15万元。从1951年到1990年共发放残废抚恤金7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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