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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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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初年,县公署设左治员,管理全县民政事务,后专设民政科。民国21年(1932年)废科设局。次年又撤局为科。民政仍为第一科。民国38年《全县年鉴》载;第一科设科长1人,科员6人,办事员2人,合作指导员2人,合作主任1人。分管社会行政、人事劳动、卫生、人民团体、慈善事业、地政户政、禁烟、收发、文书档案等行政事务工作。
解放初, 1949年11月25日,县人民政府设民政科。科长由副县长兼任,科员2人,办事员3人。 各区配有民政助理员管理民政事务。1950年到1951年,乡人民政府设置民政调解委贯会。 1954年乡民政调解委员会改为民政工作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958年8月,人民公社设民政部,配部长、干事,不久即撤,民政事务交政治部兼管。1966至1972年,由县抓革命促生产指挥部秘书组和县革命委员会民政卫生小组,办理民政事务。1973年设民政局至今。各乡镇(公社)配有民政助理员,办理优抚安置、社会救济、征用土地、婚姻登记等事宜.1瓣县成立土地管理局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交土管局办理。民政部门还负责基层组织建设工作。(见《政权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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