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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组织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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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兵是不脱离生产的群众性武装组织。1949年11月,桂北人民解放总队第三大队,将部分枪支分给内建石冲等3村农民小组, 为全县民兵之始。1950至1952年,在剿匪、土改过程中,各小乡普遍组织民兵,维护社会治安和保卫社会改革,县称民兵支队,区称民兵大队,小乡称民兵中队。1952年,全县共有民兵2.22万人。
1952年12月根据《民兵组织暂行条例》规定,民兵分为基干民兵与普通民兵,其中18至25岁身体健康,政治纯洁者编入基干民兵。
1956至1958年6月, 根据第一部《兵役法》规定,全县对19至30岁男性公民,进行预备兵役登记。 1958年6月,进行预备役与民兵合一的工作。县内建成一支以基干民兵为骨干的队伍,其中适龄复员军人是基干民兵的骨干。
1958年12月至次年元月,根据毛泽东主席大办民兵师的号召,将16~30岁的男性公民编入基干民兵;16~50周岁者编入普通民兵。县建师,公社建团,大队建营,基干民兵与普通民兵采取“统一领导分别组织”原则,师辖一基干团,团辖一基干营,营辖一基干连,基本上实行全民皆兵。
60年代根据“民兵工作三落实”的需要,县内结合整风整社,整顿民兵组织,重点审查调整基干民兵,配齐干部。1962年8月在整顿基干民兵基础上,组建武装民兵0.4万人。每个公社(区)均组织一个机动分队,其后组建工作的重点是武装基干民兵。1970年县内建立了机动武装基干民兵营,其编制为连不跨公社,班不跨大队,以便指挥调动。年龄要求是18~22岁的未婚青年,不超过25岁。
80年代,根据中央“减少数量,提高质量,抓好重点,打好基础”的方针,缩小民兵组建范围,压缩参加民兵年龄(原规定16至45岁改为18至35岁,其中基干民兵改为18至28岁),撤销武装民兵建制,保留基干民兵、普通民兵建制,女性仅编入基干民兵,占10%左右。同时,严格民兵政治,身体条件,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按《兵役法》应服役人员,除服现役外, 均编入民兵组织服预备役。调整后民兵数量有所减少,如1980年民兵总数18.58万人,至1990年仅有9.68万人;1986年基干民兵1.27万人,1990年仅有0.98万人。但基干民兵均系退伍军人和经过军事训练的民兵,军事素质较高。
为落实民兵与预备役结合的工作,县内于1985年进行登记,男性适龄青年共2.22万人,免服役登记105人, 落实预备役对象3200人,新吸收民兵9600人;核对登记退伍预备役4400人, 其中消除登记399人。1988年底,根据需要,县内组织3个应急分队,至次年6月,各乡镇均组建应急分队,截至1989年底止,应急分队计110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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