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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解放后武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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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后,全县(1959年10月称全州县)武装实行双层领导制度。县大队和后来的县武装部保持垂直的军事系统,隶属于桂林军分区建制;同时是中共全州县委的军事工作部门和县人民政府的兵役工作机构,受同级党委和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县委书记兼武装部门的政治委员或党委书记。
全县县大队、区中队
1949年11月全县解放,设立军事管制委员会。同月下旬,以桂北人民解放总队第三、第六大队为基础,建立县大队和7个区中队。1950年元月,正式按军分区编制组建。县大队辖4个中队, 兵员480人,区中队编制30~40人;大队长及政委由县长和县委书记兼任,设专职副大队长及副政委各1人。1952年1月,在基本肃清残匪的新形势下,县大队、区中队奉命撤销。县大队兼管人民武装工作。
民兵支队部
1950年5月, 根据中南军区司令部《对人民武装组织领导的意见》的规定及同年10月全国武装干部会议精神,全县于1951年1月至同年10月,设立民兵支队部。设支队长1人,专抓全县民兵工作;区设民兵大队部,设专职干部1人,区长兼大队长;各小乡成立民兵中队部。
人民武装部、兵役局
根据1951年3月中共中央、 中央军委发布的《关于各级人民武装部组织和编制问题的决定》 ,规定区以上均设立武装部,直属于军事系统。全县于1952年1月,在县大队和民兵支队部的基础上,设立县武装部。各区(年终划为16区1镇)同时成立武装部。
为准备实行义务兵役制,根据中央军委《关于省以下各级兵役机构编制问题的决定》,于1954年4月(分区史资料为8月)将县武装部改建为兵役局;撤销区武装部,编配一名现役兵役助理员。
遵照中央军委《关于改变组织体制的决定》 ,1959年1月,全州县兵役局改称为人民武装部至今(当年暂时保留兵役局的牌子,至1960年10月取销),内部建制,迭经更动。1986年中国人民解放军全州县人民武装部改为地方建制,更名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武装部,受县委和上级武装部门双重领导,职能不变。现下设办公室、军事、政工二科。
为了加强基层民兵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民兵问题的决定》,规定在人民公社中设立人民武装部。 县内自1958年8月区改为公社体制后,一直保留公社 (或区) 武装部建置。1958年以后公社(或区)武装部负责人改由预备役军人担任。1984年,全县撤销公社体制,改为乡(或镇),基层武装部建置不变。
中共全州县人民武装委员会
为了加强中共全州县委对兵役工作和民兵工作的领导,于1954年12月成立全县征集委员会, 县委书记任主任,组织有关部门,安排兵役工作。1962年1月,将各级民兵组织,改称人民武装委员会,县委书记任主任。“文革”时期武委会工作停顿。1975年12月,县委决定恢复武装委员会,1979年根据中共中央指示正式恢复至今。该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于县武装部,组成单位包括武装部、公安局、民政局、工、农、青、妇等县委、政府直属机关负责人。任务是执行民兵工作计划、征兵工作和加强全民国防观念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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