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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工作纪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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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全县人民政府成立后,及时取缔了县城北门妓女院,解救了该院遭受蹂躏的妇女。1951年10月,县委作出了对妇女贯彻“四保” (保人身自由权、保婚姻自主权、保社会活动权、保财产所有权) 的决定,要求县妇联和政法部门配合土改大力贯彻新婚姻法,解救被压迫的妇女。重点处理了一批限制妇女参政、阻止婚姻自主、虐待妇女及溺婴事件,受压迫妇女得到了翻身。如龙岩乡有13名寡妇改了嫁,有8名受虐待妇女离婚而解除了痛苦,5名童养媳解除了婚约。
80年代, 县内发生妇女儿童被拐卖现象。根据上级指示,县委于1983年5月成立了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进行调查处理。当年查处人贩子58人,解救受害妇女65人。后经过连续几年的从严打击处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有所收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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