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镇(公社)、乡
1949年11月县人民政府成立后, 下设区政府,根据《宪法》精神,1955年8月起,区政府改为区公所,仅
东山、城关镇设人民政府,均设正、副区(镇) 长。1958年1月,将小乡并为大乡, 全县成立28个乡镇人民委员会。1958年8月全县公社化以后,次年全县划为16个公社管理委员会,公社设正,副社长。1961年1月至次年7月,全县设7个大区公所。1962年7月,全县设15个区公所及东山、城关两个区、镇人民政府。“文革”时期,1968年撤区,改设18个公社革命委员会。 1981年1月,将公社革命委员会改称公社管委,正副主任由代表选举产生。 1984年10月,政权与经济组织分设,全县设15个乡,5个镇人民政府,由乡镇代表选举乡镇长。
1949年11月成立的区政府,内设正、副区长、文书、公安、民政、财粮、文教、生产等助理及事务员,其中1958年至1961年曾设武装助理,各区(公社、乡)成立公安局派出所后撤销公安助理,成立辅导室后撤销文教助理,1981年以后增设计划生育助理。1984至1990年编制是:正、副乡(镇)长,秘书、民政、计划统计、财政、粮贸、劳动人事编制、乡镇企业、建设环保、水电农机、农林牧渔业、农业经营、土地管理、科教文卫生、计划生育、司法,其他职务。
村(街)行政组织
解放初,原村(街) 行政组织未更动。1951年土改后,全县农村划为143个小乡,城市建立街委。 1957年底,小乡与高级农业社合一。1958年8月人民公社化以后,公社下设大队,原小乡基本划为大队,全县当年划为168个大队,至1961年改划成580个生产大队。1962年缩小公社范围, 取消大队建制,全县区以下划为209个小公社。1969年扩大公社范围,复设大队建制, 村一级即生产大队,全县设立271个生产大队。1984年全县建立乡、镇建制,乡镇以下设立村(居) 民委员会,全县设立270个村(居)民委员会。1987年以后,村(街)级称村公所,或称街道委员会。1990年全县下辖274个村公所,8个街道委员会。